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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26 14:10:14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_hzzl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推动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发展思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四突破”发展战略,按照“放开、扶持、服务、引导”八字方针,抓好石化、煤炭、沙子、旅游、农副产品加工、建筑建材六个重点,创新发展模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
 (二)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力争实现增加值占县属GDP的比重达60%以上,比2007年提高32个百分点;实现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35%以上,比2007年提高8个百分点。
  二、政策措施
 (一)扩大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领域
  1、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一切行业领域,享有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公开向社会发布我县主导产业开发和公益事业招商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建、交通、教育、环保等多个领域的建设。除法律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从业年限、行业经历等限制条件。对已建成的公用事业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经营权、冠名权和广告权。
  3、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支持投资兴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兴办医院、诊所等卫生事业,以及影院、剧场、展览馆、体育运动场馆等文化体育事业;支持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荒山造林、荒漠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
  4、经上级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延川境内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投资经营旅游业、商贸、信息、运输、会展、中介等服务业。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非公有制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变化,逐年增加,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奖励、创业辅导、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园区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农村第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人员培训的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
  6、创新登记机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异地来我县经营者,不受户籍限制,与本县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申办企业集团。放宽筹建企业等级限制。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私营企业,可核发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商出资在25%以下、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手续齐全的私营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手续,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当日内办结,并实施委托登记制度,由县级工商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实施,方便群众就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7、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时,须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工商部门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审核制,重点对企业名称、投资人姓名、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分期交付金额及交付期进行核对。
  8、放宽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所证明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设立时,不能提供其经营住所产权证明的,可由管辖区域的居委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经营住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明即可。租赁居住小区非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需提供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证明。
  9、放宽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无形资产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予以核准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予以核准登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商出资在25%以下,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10、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其余部分按规定分期到位,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伍转业军人领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1、放宽农民创业登记管理。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申办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免予年度检验。对除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运输业外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市场或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实行辖区工商所备案管理,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开办养殖和种植公司,在登记时免收各项费用。
  12、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期间属省、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以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免予收费,其他企业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13、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项目类型、规模和建设地点分别给予优惠。在农副产品加工园区投资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行财政补助政策,补助资金为土地出让金的21%和31%。
  14、加强担保体系建设。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实行多种形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是政府出资实行股份制或独资组建担保公司;二是民间资本组建担保公司;三是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组建担保公司或实行互保。
  1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法院、劳动等有关部门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全县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管理制度,改进信用评级办法,完善信用指标体系,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信用运行机制。
  16、实行“投资企业优惠卡”制度。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招商局发给“投资企业优惠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待遇。
  (三)优化发展环境
  17、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执法检查,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一般性检查,原则上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
  18、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建立收费目录,一律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凡能够实行银行代收的收费、罚款,一律由银行代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具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单位一律由财政供养,所收费用不得实行财政返还,对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加以规范。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19、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执法部门制度。由考评办牵头负责,每年对辖区执法职能部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并在媒体公示。积极完善评议方法,选择守法诚信的非公有制企业为经济环境监测点,从中聘请经济环境监督员,定期回访企业,了解企业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将综合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及干部年度考核,与干部奖惩任用挂钩。
  20、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完善投诉功能和投诉职责,认真办理涉及投资发展环境和“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有关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做好企业投诉的受理登记、协办等工作。对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并限期向企业答复。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
 (四)培育创业主体
     21、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5年内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对经审核合格的可提供创业贷款,并由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对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22、鼓励城镇和农村复退军人自主创业。凡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3、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有制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有关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于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享受低保渐退政策。
  24、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业。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创办职业教育培训、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
  25、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县财政应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一村一品”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发展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发展种养业,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农村个体工商业、农家乐等多种经营的发展。培育劳务经纪人、专业经纪人等中介组织,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为农民创业提供支持服务。
   (五)建设创业园区
  26、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把非公有制企业用地列入政府的年度建设用地总体规划。按照《土地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用好、用活政策,采取筑堤增地、改河造地、旧村改造复垦、山地平整置换等办法,做到占补平衡。在巩固永坪乡镇工业园区的同时,积极筹建延川县马家河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建立健全管理和办事机构,引导重点企业向园区集中,走经济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群化的路子。
 (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建设
  27、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广泛开展企业法人培训和辅导,引导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向集团化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强强联合;引导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申请质量、环保、安全等各类认证;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和标准化意识;引导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网,开通电子商务,宣传企业和产品,开展网上交易。
  28、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指导非公有制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账、诚实纳税、健全规章制度,引导和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各类统计信息,不断加强和完善统计信息基础工作。
  29、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市场。由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相关经贸洽谈会、交流会、博览会、论坛以及外出考察活动,并给予参加企业一定补贴。
  30、支持民营企业资本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大力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1、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训。要把培养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县人才战略规划,制定培训计划,加快培养高素质企业家和企业人才团队,同时创新培训方式,依托大中专院校进行中短期培训,定期组织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家到发达地区培训,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现代企业运作模式。
  32、实施品牌名牌战略。对于取得市级以上知名企业、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经营和加工红枣的企业取得市级以上知名企业、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给予重奖;对使用延川红枣原产地认证和所有经营红枣干制品并使用“延川红枣”商标的企业,要施行严格的商标保护制度和原产地认证规定,对严格执行商标保护制度和原产地认证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
  33、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延川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企业发展办公室。
  34、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定期不定期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县委、县政府召开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应邀请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代表参加。
  35、重视和加强企业党群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企业职工主人翁作用,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发展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管理自律作用。
  36、建立各行政执法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落实机制,对支持和服务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进行公示和承诺,实行首问制、限时办结制、新办企业领办制。对支持和服务不力的部门,将实行“三问”追究。除有特别规定外,县企业发展办公室要将中省市县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确保有关政策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落实的时效性。
  37、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县委、县政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对纳税、社会公益事业、新农村建设、创造就业岗位、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创名牌产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给予奖励。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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