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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26 14:18:43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_hzzl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为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川县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当年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支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累计使用。
  第三条:延川县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延川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创业辅导培训、产品研发、信用担保、技术创新推广、设备技术改造、园区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其它骨干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和表彰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本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税务机关办法税务登记,并在县税务局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企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非公有制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贷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非公有制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及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人员培训、表彰奖励、招商引资活动、出外考察、召开会议、宣传等所需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补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无偿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为1-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当年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建立信息库;
  (三)纳税核实;
  (四)资产评估。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报县企业发展办公室;
  第十二条:由县企业发展办公室牵头,组织县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对各企业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提出扶持的重点项目和扶持资金使用意见,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批准的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规定及进长拨付专项资金。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承担非公有制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企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企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每年审计3-5个项目。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县企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非公有制企业服务项目的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县财政局、审计局和县企业发展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县企业发展办公室每年对全县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季度上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县财政将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延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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